机关第一党总支所属各支部: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按照学校《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要求,我们起草了《机关首问负责制度》《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并已在总支内部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要求大家严格遵照执行。
机关第一党总支
2015年9月15日
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制度。机关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首次依照工作职责接待师生及其他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各类事项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并记录相关信息,负责跟踪办理。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六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情况进行督促、考评,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和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机关党总支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各部门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在门户网站设置在线评议。如有违反本制度情况,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制度。机关各部门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对师生和其他办事人员需办理的事项,需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办理时限标准。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对所承担的对外主要业务事项应当编制《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完整的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承办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六条 机关党总支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对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机关的责任追究,严格党员教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制度。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教师、学生及所有工作人员和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岗位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本部门对外主要业务事项没有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部门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的;应协调其他部门协助办理或上报学校审批的事项,拖延未办理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当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
(一)公务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
(二)无故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三)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办事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工作态度恶劣,刁难办事人员的;
(五)对把握不准的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主动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六条 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及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八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过错行为的,依照《内蒙古农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等制度或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